52歲的蘇姓男子去年11月某晚搭火車從板橋到山佳,列車行進間多次伸手偷摸身旁妙齡女子鼠蹊部,被控「變態」,當場被逮,事後被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拘役50日,他不服判決結果,提出上訴,辯稱「她的腿也有碰到我的手」,仍被法院駁回。判決指出,蘇男因為多次以外套覆蓋左手觸摸女子右大腿接近內側身體隱私部位,事後毫無悔意,且未與被害人和解,因此量處拘役50日;蘇男上訴則辯稱自己是被人誣陷,「不要再誣陷我沒有做的事」妙齡女子指控蘇男當時站在她的右側,起先是覺得大腿內側熱熱的,後來就看到一隻手在偷摸她,而且五根手指頭一起觸碰,「我確定是他的手,因為附近沒有其他人」。她指稱,當時有走離蘇,但過沒多久,他又靠過來。法庭上,蘇否認性騷擾犯行,辯稱當時車廂晃動,他與女子都有肢體擺動幅度大的情況,是互相碰觸,而且五根手指頭長短不一,不可能一起碰到。他還指女子當時身穿長裙,手指頭碰到也不會有熱的感覺,但說法未被採信。法院認為,若區間車行進時造成車廂晃動使被告不小心碰觸到告訴人,其碰觸的位置、方式應前後不一,但女子轉身移動後,蘇男仍以手指觸碰其大腿內側近鼠蹊部的地方,足以認定觸碰非列車行進晃動。此外,另有證人指稱車廂當時並非擁擠,人與人間還有空隙,不至於會造成身體碰觸,最後認定性騷擾行為屬實,維持原審判決結果。52歲的蘇姓男子去年11月某晚搭火車從板橋到山佳,列車行進間多次伸手偷摸身旁妙齡女子的鼠蹊部,被控「變態」,當場活逮,事後被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拘役50日,他不服判決結果,但上訴仍被法院駁回。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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